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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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 星期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漯召)食药监 食罚催〔2016〕第1号

漯河市杰斯曼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6年5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漯召)食药监食罚〔201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00元;并要求你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前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5月29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003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6年11月11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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