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巡察工作,临颍县出台巡察工作履职问责暂行办法,列出“问责清单”,明确巡察单位、配合单位和巡察机构在巡察工作中应该履行的职责,给三方工作主体戴上“紧箍咒”,使问责收到多重效果,实现巡察质量和巡察力度“双提升”。
“问责清单”就是在巡察工作中,被巡察的单位或个人,凡有不讲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配合巡察工作,故意掩盖事实,不积极参与座谈,不如实反映问题、提供资料,欺骗组织、对抗调查,散布不正当言论,打听巡察机密等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同时,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凡有拒不服从组织安排,阻挠、干扰、影响、泄密等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另外,巡察机构或工作人员,凡有发表、传播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泄露工作秘密,歪曲、捏造事实,利用内部信息谋取私利,索要、接受被巡察单位和个人任何形式馈赠、宴请和娱乐活动,通过被巡察单位接待亲友或报销个人票据,因个人私利向被巡察单位和个人请托事项等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
“问责清单”列出三种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综合考虑行为危害后果、过错情节、责任大小等因素,认定并追究其责任。凡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干扰、阻碍问责调查,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整改、处理、巡察结果经不起上级巡察和历史检验,经不起社会拷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都要从重处理;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立行立改及时有力,处理到位的,可从轻处理;在开展巡察、问题整改、成果运用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的,可使用容错机制。
同时,问责处理结果及时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涉及个人的问责结果装入个人档案,与干部选拔使用挂钩;涉及单位的问责结果,作为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终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问责实行终身制,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