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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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3日 星期

股权众筹搞不好成了非法集资
什么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涉及法律问题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统称。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属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上述罪行的监管体系和具体认定标准,散见于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其中,如何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是否存在数量的限制,成为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主要标准。

近年股权投资骗局特征

1. 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其本身行为的非法性,这种公开性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如相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而言,可能是秘密的。而行为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和名义进行宣传,以掩盖其实质的非法目的。

2.保本承诺

行为人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而这种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一定非要以金钱兑现,以有价值的实物归还,债权债务的抵消也可以。

回报也不一定以利息的名义兑现,也可以以其他名义。如果没有还本付息的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的特征,行为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3.入会提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收益来自拉下线的提成,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三级即可定性为非法传销,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

4.债权投资

从事借贷业务属于国务院规定需经许可的项目,目前法律、法规未授权私募股权基金从事债权投资。债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就涉嫌经营非法金融业务。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注销工商登记。

经营额或者所得额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将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5.有限合伙

借助筹资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之名,在合伙协议中发起人只需向投资者告之所投公司和承诺收益,无须具体解释被投资公司的背景、经营和财务情况。从而给投资人了解具体项目设置了障碍。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发起人往往会设置最低门槛,为凑足投资门槛所需的资金,投资者往往是多人集合资金共同买一份,挂到一个人名下。

据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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