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张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的申请,下列房屋预告证明遗失,现声明作废。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处产籍科。
预告登记义务人 预告登记权利人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号
张 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YG2011001223
漯河分行
漯河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