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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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 星期

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陵分局催告书


(召)质监催字〔2017〕1号

漯河市召陵区喜梅种植专业合作社:

我局于2016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6年11月30日将《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陵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召)质监罚字〔2016〕1号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锅炉,并于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七万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催告如下: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陵分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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