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执字第8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法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朱雪丽所有的位于郾城区崂山路华东房地产开发公司14号楼104室、105室、106室(土地证号分别为2013003706号、2013003707号、2013003708号)过户到李相毅名下,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