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朝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法定组织形式。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进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实行内卷化管理、强化系统运行、严格议题把关、坚持实体审查、注重评估预警五项措施,检委会办事机构服务作用进一步突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效果进一步增强,连续七年被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实行内卷化管理,推动检委会档案化建设。检察实践中,每次检委会召开所形成的一系列材料,仅有检委会记录(纪要)被明确要求入档备查,这给将来查询案件上会始末、案件证据详情、案件讨论情况、承办人意见、检委会决定、议题及纪要的签发、督办执行情况带来很多困难。为此,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委会业务实行内卷化管理,对上检委会的案件(事项)装订检委会内卷,并对重要文书格式以及内卷装订顺序进行统一规定,规范两级院检委会的运作。
强化系统运行,推进检委会信息化建设。该院将统一业务系统运用情况作为检委会规范化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督促基层院积极主动适应信息化建设。每年都会组织两级院开展统一业务系统应用经验交流会,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及时解决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2014年业务系统投入使用以来,我市两级院对检委会上会议题、检委会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纪要备案和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等业务,全部实行统一应用系统填报,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在2015年省检察院组织的检委会规范化互查中,我市检委会信息化建设工作得到了检查组的充分肯定。
严格议题把关,审查上会案件事项。为防止一些承办人员或业务部门请示检委会定调子、给政策、矛盾上交、规避责任,检委会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过滤把关上会案件(事项)。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承办部门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对于提请材料不完备、不规范的,没有明确或倾向性意见的,坚决退回补正重报,为检委会的高效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坚持实体审查,发挥办事机构参谋作用。议题程序性把关虽然确保了提交检委会讨论议题的规范性,但并不能发挥检委办的“智囊”作用。我们充分利用研究室比较熟悉法律政策的优势,对上会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审查提交的事项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提交的案件审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案件的主要分歧和难点问题、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等。通过履行实体把关职责,对于请示材料没有说清的问题,及时与承办人、承办部门或主管检察长沟通;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清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和专家请教,力争向检委会提交出法律政策适用全面、科学、准确的案件审查意见。
注重评估预警,化解涉检信访风险。提请检委会审议处理的大多是疑难、复杂的案件,存在很大的涉检信访风险。为了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隐患,该院对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案、不予赔偿、拟决定抗诉或不予抗诉等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信访的案件,在提请检委会审议前先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出现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先期评估、先期研究、先期防范、先期化解。
作者系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