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渣土)运输管理工作,促进渣土运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扬尘污染治理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经营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建委窗口恢复受理渣土运输单位资质申请,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暂停市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资质审批的公告》同时废止。
二、凡在市区进行渣土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有关要求,依法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后,方可进行各类渣土处置活动。
三、申报渣土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有效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二)公司具有本市号牌的各类密闭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20台,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审验合格。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具有与运输车辆相适应的驾驶员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从业人员。
(四)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车辆视为现有车辆,10月1日之后登记的视为新购车辆,同时,清运车辆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具体参数参照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渣土清运车辆技术要求》(DBJ41/T171-2017)中的相关规定。
(五)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对取得渣土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在市建委门户网站和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向社会及时公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承运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市建委对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核发《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对其所属的清运车辆核发《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副本载明公司名称、车辆编号、车辆牌号等内容,必须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六、取得渣土运输资质的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评,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清运资质。
七、对渣土运输行业实行市场准入风险预警。目前,我市共有6家企业及其所属的130台清运车辆获得清运资格,根据测算,市区现阶段再增加60台~80台渣土车就能满足市场运力需求,提醒社会各界谨慎投资。
八、市建委将进一步加大对市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经营的行为,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9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漯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