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申请人苏炳德的复查申请,经我处复查决定,撤销我处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的(2013)漯地证民字第1159号,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如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公证协会投诉。
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