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的违法犯罪线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爆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爆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持有、私藏、使用枪支弹药。
二、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三、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使用管制刀具、驽、射钉器等管制器具。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六、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枪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及枪爆物品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涉及枪爆物品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0395-110、0395-211560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漯河市公安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