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拟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三、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四、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