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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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 星期

把委托贷款业务 引上正路


日前,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

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方面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一是以委托贷款之名,行自主放款之实,使该项业务“走了形”。一些银行并非履行受托人的责任,而是在贷款方面大包大揽,履行不该履行的职责,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二是接受不合规的贷款委托。一些银行机构对于委托人的资质和条件缺乏严格的审查,不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不管用途是否合理,片面追求中间业务收入,盲目发展委托贷款业务,导致资金流向国家控制的行业企业。三是弄虚作假,逃避监管。一些银行在贷款规模管控的情况下,通过同业往来科目发放委托贷款,既不在报表上体现自身贷款余额的增加,又逃避了贷款规模管控和资本风险监管,有的甚至通过假借委托贷款,将银行存款变相贷予房地产开发企业。

银行委托贷款存在的种种问题,危害极大。首先,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不利于对被调控的行业企业进行限制,导致调控政策失灵。其次,企业通过银行违规的委托贷款通道获得资金支持,不但要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还要支付高额的管理费用,增加了融资成本,使原本就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最后,加大银行经营风险。由于虚假委托贷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市场瞬息万变的当下,用款企业极有可能发生合同违约,导致贷款出现损失,如果受托银行职责不清,势必为此“买单”。

要将《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各银行总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明确银行作为受托人的具体职责,杜绝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

另一方面,要制订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委托人资金来源审查,对委托贷款资金用途认真审核,防止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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