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102执恢104号之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102执恢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蔡新国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龙祥家园7号楼(产权证号:20110010170号)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许志东所有,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