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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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 星期

公告 漯房产公(2018第009号)


依据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102执恢104号之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102执恢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蔡新国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龙祥家园7号楼(产权证号:20110010170号)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许志东所有,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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