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103执633-2号、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103执633-2号执行裁定书,将潘李妍名下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与107国道交叉口恒大名都9号楼9幢2701号的房产(预告证明号YG2015017866号)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葛春莲所有,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