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强化社会监督。各类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要注意及时履行公示义务,积累自身信用,提高市场竞争力。
一、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20工作日内公示股东出资等即时信息
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各类企业也应在以下信息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该系统及时准确公示相关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
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三、企业公示信息将不定期随机摇号抽查
工商部门将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指标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同步向社会公示共享。
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政府采购等工作将对“黑名单”企业予以限制或禁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王丽雅 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