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视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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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 星期

加强发展保障 提升服务能力 筑牢安全防线
——《快递暂行条例》解读

问:《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

答:现行的《邮政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在2009年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将快递正式纳入邮政业的范畴,正式结束了快递的黑户状态。2009年以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快递业务量规模从2014年起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快递大国。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快递业也面临着成长的烦恼,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都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回应和解决。

一是快递业发展中遇到一些突出的困难,如快递基础设施薄弱、快递车辆通行难等;二是保障快递渠道安全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发生过危害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的情况;三是快递市场经营秩序还不够规范,快递服务质量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业内普遍实行的加盟经营模式容易产生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快件损失赔偿的争议也比较多;四是快递服务的有关规则还不够明确,容易引起争议等。这些方面的问题仅仅依靠企业、行业的力量难以解决,迫切需要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规范和保障。

问:《条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有何亮点?

答:一是促进发展。《条例》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制度措施,对制约发展的共性问题提出了解决途径,如要求将快递相关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解用地难;要求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权利,破解上路难;要求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为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破解上门难。既解决快递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解决与其他行业和有关领域衔接协调方面的问题。二是服务民生。《条例》强化了用户快递服务信息保护、快件损失索赔、服务纠纷投诉处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快递市场秩序,明晰了快递服务规则,理顺法律关系,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和广大用户更加充分地享受制度红利。三是保障安全。《条例》坚持从制度上筑牢安全防线,着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立足实际情况,聚焦快递业安全发展的老问题和新挑战,进一步强化了“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对用户的电子数据信息安全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问:近年来,网上经常曝出快件丢失、损毁后,定损难、索赔难等问题,《条例》对保护用户权益有何规定?

答:在《条例》立法过程中,就快件损毁赔偿问题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较之《邮政法》在法律设计上有了新的突破。在索赔的问题上,用户反映最多的是,在发生快件丢失、损毁、延误的时候,采用加盟模式的企业之间容易造成推诿扯皮。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十九条作了相应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据此,用户只要认准商标、字号、运单,就可以向快递企业总部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实际提供服务的加盟商要求赔偿,企业总部和加盟商之间就不能在处理赔偿的问题上“踢皮球”。此外,《条例》还引入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用户多一层赔偿的保障。《条例》在企业处理投诉方面,也作出有利于用户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统一的投诉处理服务,在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用户对企业处理不满意的,还可以依据《邮政法》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申诉电话:省会城市区号—12305。

问:为保障快递安全,《条例》有哪些新的手段措施?

答:《条例》对快递业安全制度进行了优化、实化和细化,着力提升快递企业人防、技防和物防水平。首先,在实名收寄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其次,在收寄验视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验视内件,并做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企业不得收寄。第三,在过机安检方面,《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出安全检查标识。当然,除了企业要承担快递安全的主体责任外,广大用户也要自觉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来共同维护好快递渠道的安全畅通。

问:目前的快递服务品牌较多,服务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条例》在快递服务规则方面有何规定?

答:目前,我国快递市场主体类型多元,企业规模有大有小,服务能力有强有弱,价格也有差异,这些都是快递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是对于快递服务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服务规范是有统一要求的。2011年国家出台了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对快递服务的基本概念、组织要求、服务环节等作了统一规范。这次制定《条例》,就是进一步明晰快递服务的有关规则,为用户提供规范、稳定和优质的快递服务。

《条例》第二十四条强化了快件处理操作规范,明确要求企业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这一规定固化了“不着地、不抛件”的管理要求,进一步防范“野蛮操作”,避免用户快件在操作过程中受损。《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投递和验收规则,要求企业按名址及时投递,并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肯定了收件人指定代收人的做法,规定当面验收是收件人、代收人的权利,要求企业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条例》第二十七条充实了快递服务的赔偿规则,用户和企业可以约定对快件进行保价。对保价快件,依照保价规则赔偿,未保价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赔偿,还鼓励企业投保快件损失责任险等。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企业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交寄贵重物品的,寄件人应当事先声明,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保价。

问:现在寄快件都要带身份证,快递公司这样做有依据吗?这次出台的《条例》有这样的要求吗?

答:快递服务联通千家万户,具有人货分离、高效便利的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活动。从实践看,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和登记是从源头防止不法活动的有效手段,也是《反恐怖主义法》的刚性约束。《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快递安保工作实际,对实名收寄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首先是明确具体规范。规定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企业不得收寄。其次是限定实名范围。《条例》限定了实名收寄的快件范围,信件和已经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所交寄的快件可以不必件件查验、登记,这样在不降低安全防范水平的前提下,减少了企业开展实名收寄的压力和负担。第三是强化信息保护。当前,在实名收寄操作上,信息化处理方式正在快速取代手工登记,信息化率目前已达到90%左右。从具体的操作来说,就是用户可以通过“安易递”用户版APP注册,来获取唯一标识身份的动态二维码。而后在交寄快件时,企业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获取用户身份信息,这样就能够避免用户重复提供身份证件的麻烦,也减少了信息泄露的风险。此外,《条例》还要求企业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同时邮政管理部门也将监督企业依法保护和管理用户的身份信息。

编者按:

5月1日,新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生效。《条例》的出台有何背景,在制度设计上有何新意、亮点?如何回应行业企业、用户在促进发展、服务民生、保障安全等方面的关切?我们逐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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