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颍(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与王东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的我对贵公司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滞纳金等),依法转让给王东方,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及时向王东方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人:曹占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