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王先生反映:之前,曾有一家公司和他联系,向他宣传股权认购。对方自称是一家全国性的经营公司,公司准备在三年内上市,对所有愿意股权认购的个人都可以直接向该公司交钱,最低一万元。对所有股权认购低于一百万元的个人,都会签订《代持股权确认书》,由该公司指定人员进行代持。而超过一百万元的个人直接签订《股权认购确认书》,交钱后再由公司开具收款收据。该公司承诺三年内上市,如果上市不成功,公司承诺按照每年8%的利息加本金返还客户。王先生不知道这种模式是否存在风险。
笔者就此咨询了公安机关的专业人士,民警回复:此种股权认购的模式涉嫌非法集资。
对此,民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非法集资的认定分析:首先,该公司虽然对外宣称是认购股权,但从其如果上市不成功,公司将按照每年8%的利息加本金返还客户的承诺不难看出其并非真实的股权认购行为。真正的股权认购是非常复杂的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进行股权认购。股权认购分上市前和上市后两种情况。该公司在上市前进行股权认购就是认购原始股权,原始股权认购只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该公司设立时,以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进行认购。另一种是通过转让进行认购,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成立一年后可以转让但必须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对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也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该公司这种直接和认购人签订《股权认购确认书》《代持股权确认书》的行为,完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其次,所谓上市不成功,公司将按照每年8%的利息加本金返还客户,就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方式还本付息。
再次,该公司通过打电话、业务员当面宣传招揽客户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
最后,到该公司以股权认购为名投钱的既有该公司内部员工或亲友,也有社会上的其他人员,都可以认定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民警提醒:不管非法集资是以“股权认购”“零元租车”还是“定期赎回”等形式作为其经营模式,都难掩其非法集资的本质,建议读者坚决不要参加,同时建议读者积极向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同时,民警还提醒:对于非法集资,警方只有在接到群众报案后才能依法介入。而此时,嫌疑人大多已卷钱跑路或是已将资金挥霍一空,受害人很难挽回损失。因此,除了相关部门合力加强监管的同时,对非法集资各种套路、形式的预警、提醒就显得十分重要。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