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众鑫机械有限公司等187户企业: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舞阳众鑫机械有限公司等187户各类企业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案件,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的事实。2.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信息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或者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事实。3.未年报企业台账。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漯河日报》等宣传媒体进行了听证告知公告送达,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登录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hgs.gov.cn)查看。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