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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6日 星期

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导读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明确,企业要主动承担五大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结合实际,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概括起来,要做到:

(一)有规划:企业要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根据高质量发展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重点、培训政策和措施。

(二)有计划: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按照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对本单位职工职业培训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有人管:在具体落实职工职业培训制订年度实施计划中,企业要设置专门的人员或者机构来负责,责任要明确,任务才能落实。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四)有激励:主要是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和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推动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多得。培训提升情况与年度考核、岗位使用和收入水平相挂钩。

(五)有保障:主要是场地保障和职工教育经费的保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

二、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的方式对新录用、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下一步各级人社部门将把“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点来抓。

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政府部门应通过创新支付方式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训,调动企业积极性。

三、突出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建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企业要依法建立首席技师或职工制度,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一线职工职业培训所需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五、开展企业技能人员自主评价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根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进行自主考核评价,可以按照规定颁发职业资格等证书。

从2010年我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以来,始终坚持尊重企业用人评价自主权,实行一企一策,自主评价,并不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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