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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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

随意出借信用卡 朋友反目上法庭


由于方便快捷,加之能在一定期限内透支消费或取现,信用卡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被普遍使用。有些卡主或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轻易就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却没意识到这种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借卡人逾期不还 卡主代还欠款

小杰和小明(均为化名)是好友,2017年12月初,小明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找小杰借信用卡:“用你的身份证去银行办几张新的信用卡借我用用,还钱都由我来操作,对你没什么影响的。”“那你能及时把钱还上吗?不会到时候银行来催我还钱吧?”“没问题的,我只是暂时借点钱周转,肯定能在还款期限内把钱还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杰去两家不同的银行开户并办理了信用卡,激活后将卡交给小明使用。

没多久,小杰就收到银行的还款提醒,发现短短十几天内,小明就在两家银行透支了39000元。小杰随即给小明打电话,小明一再保证“一定会及时把钱还上”,还向小杰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今借小杰信用卡39000元用于本人周转”并签字确认。可在此之后,小明仍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不还款,后来干脆不接电话,也不再露面。今年6月,临近最后的还款期限,为不影响自己的信用,小杰只能自己去银行,将欠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39500元一次性还清。之后,小杰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明归还39500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拨打小明电话,但小明均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小明使用小杰信用卡透支款项后未归还,据此向小杰出具借条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小杰在自行向银行还款后,有权要求小明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法院判决:小明向小杰归还借款39500元及相应利息。虽然法院判决小杰胜诉,但鉴于小明不接电话、拒不出庭等种种行为,小杰要讨到这笔钱困难重重。

信用卡切勿随意外借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他人的情况并不鲜见,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常见于报端。不少人认为,钱不是自己用的,不该由自己还,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信用卡持卡人是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也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一旦持卡人开通并使用信用卡,就视为持卡人与银行之间达成约定,需严格遵守。由于信用卡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一旦出借信用卡后对方逾期不还,持卡人不仅要自行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还会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更有甚者,他人在借卡使用期间如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持卡人也难逃其责。

法官提醒市民: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随意外借,更不要将卡号、有效期、密码等个人信息轻易透露给他人。如确已出借的,应尽快收回,并注意保存聊天记录、刷卡的时间地点提示等关键性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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