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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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 星期

和解的执行协议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 李 凯 律师

■本报记者 熊勇力

12月17日上午,源汇区法院人民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执行手段,顺利促使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

2016年6月,在源汇区阴阳赵镇孙庄村,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迎面撞上步行的孙某,随后,孙某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其间,共花费医疗费13568.4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就此事故赔偿进行了协商,约定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0元给孙某。但事后,孙某某没有履行双方的协议,遂发生纠纷。

孙某将孙某某诉至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孙某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护理费等共计62568.4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某需承担事故80%的责任,应赔偿孙某各项费用共计50054.7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某一直未履行法院做出的上述生效判决,孙某遂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经法官多次做孙某某的思想工作,孙某某不但不自觉履行、态度蛮横,甚至有意外出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结。2018年12月17日,承办法官得知孙某某从外地回到家中,便立即赶赴源汇区阴阳赵镇孙庄村,依法传唤孙某某到法院。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孙某某主动要求与孙某和解,并电话督促亲友筹措资金。在随后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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