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某交通肇事案件嫌疑人夏某及其家属送来的锦旗。嫌疑人给检察官送锦旗?这样的事件并不多见。
事情还要从今年2月份说起。2月19日,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晓袁依法受理夏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夏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将朱某撞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朱某伤势过重,不幸离世。经认定,夏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夏某支付朱某家属各项损失38万元。
办案中,黄晓袁了解到,法院下达民事判决后,夏某家属已经赔付朱某家属24万元。因夏某家庭困难,24万元绝大部分是借款。不仅如此,夏某还有3个子女需要抚养。作为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夏某被羁押后,家庭陷入了更深的困境。由此,黄晓袁陷入了沉思:“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夏某如果被长期羁押,他的孩子怎么生活?有没有双方和解的可能?”
经审查,夏某无前科,是初犯、偶犯、过失犯,已主动认错并积极赔偿,且有子女需要抚养,双方有和解可能。在随后的讯问中,夏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黄晓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对被害人家属释法说理,他们对赔偿款不足部分同意放弃并对夏某表示谅解。黄晓袁又与夏某家属联系,确定其能提供合适保证人,征得该院领导同意后,为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夏某被取保释放当天,黄晓袁将案件移送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3月13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结束后,夏某及其家属制作一面锦旗送到黄晓袁手里。夏某的伯父握着黄晓袁的手激动地说:“孩子,你是个好人,考虑到了我们的难处。谢谢!谢谢!”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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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