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红持1998年9月1日与河南鑫港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办事处签订的合同书 、购房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我中心已初步审查,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咨询台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办理不动产登记。图幅号: 164-502-IV-IV,丘号:3,幢号:1,户号:42,建筑面积:42.75平方米。
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