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4日在《漯河日报》刊登的《关于对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中,第一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段“《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七条”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六条,公告送达依据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或送达之日起三个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其他内容不变。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