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自用的房屋,按照什么标准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答: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自用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建筑面积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40元、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60元。
二、如何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使用主体(申请人):
业主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授权委托代表)
(二)携带资料:
1. 业主携带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
2. 物业服务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委托书等;
3. 业主委员会携带业主大会备案表、委托书等。
(三)受理要件: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预算》《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受理单位及地点:
1. 郾城区城乡建设局物业科:井冈山路与纬一路交叉口郾城市政管理处南楼3楼物业管理科
电话:6668581
2. 源汇区城乡建设局物业科:五一路南段城乡建设局3楼物业管理科
电话:5750289
3. 召陵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物业科:颍河路召陵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5楼物业管理科
电话:2606191
4. 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闽豫国际建材港4楼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电话:2626865
5. 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汉江路与太白山路交叉口MAX世界港218
电话:5751215
6.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淞江路与千山路向北路西1楼
电话:266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