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召陵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冻结并划拨张某资金19800元。
原告王某是经营水泥生意的商户。2011年4月19日至20日,王某向张某供应水泥55吨,张某出具了收到条,认可分别收到16吨、15吨、14吨、10吨,共计55吨水泥。但是四张收条上未标明水泥的品牌、单价等核心要素。其中一条单据上,注明有“单价415元/ T”。张某称不是自己书写,王某亦认可不是张某书写,称可能是当时送货的工人写的,时间久远,具体也记不清了。
双方因具体拖欠的水泥款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王某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四份收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水泥供销关系,且数量为55吨。法院通过走访本市两家水泥商户,又查询中国水泥网提供的数据,当时水泥价格应定为360元/吨。故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水泥款19800元。后张某不服,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来张某还是不服,多次表示要继续申诉、上访,但这不影响二审判决的生效。
5月22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7日,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显示张某有2万多元存款出现在某银行,执行人员立即对该款进行了冻结、划拨,案件终于执结。袁刻攀 梁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