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臻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16年2月6日向贵公司支付的临颍县和谐城中央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中央专项补助资金1000000.00元;贵公司又于2017年1月26日借我公司现金2600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至今未归还我公司,共产生滞纳金230598.00元;以上共计3830593.00元,望接到通知后,在五日内归还给我公司,否则,我公司将依法提起诉讼,并追加违约金和利息。
临颍县居源公共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