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1122执1072号,将闫振华名下位于临颍县益民路北侧的临房押字第2392号他项权证、临国用(2003)字第0187号土地证、3140220004房产证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请持书面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到临颍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局将按裁定将该房产过户给张义。
临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