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我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共有的房屋归他,并签了书面协议。办过离婚手续后,他突然对我说,觉得对不起我,房子要给我,于是我们又写了一份房产分割协议。在我去变更房产登记时,他又反悔,不愿将房子给我了。这种情况下房子该归谁?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吴亚欣: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若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具有可撤销情形存在的,应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归己一方所有的财产给另一方的,应视为赠与行为,当赠与物为不动产,在不动产未经登记转移至另一方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因为一般来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变更协议的事由。双方在离婚时就将已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分割完毕,在登记离婚后该协议已经生效。离婚协议中拥有房屋的一方当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若及时行使撤销权,对于不动产而言未办理过户登记,仅仅依据新签订的书面协议,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在李女士的咨询中,如果其丈夫反悔,且房屋未进行过户登记,那房屋就依然归其丈夫所有。
本报记者 陶小敏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