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女士:
因您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通知您,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房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昌建君悦府一期2号楼1单元603号),请您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日内,前来办理退款事宜。
特此公告
漯河依林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