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召市监催告字(2019)2号
齐二伟:
本局于2019年1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召质监罚字【2019】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2.处罚款四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红怡 杜卫红
联系电话:3375623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