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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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 星期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为解决燃煤散烧带来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人民群众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划定我市禁煤区,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1.市区(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所辖区域(含农村)。

2. 临颍县、舞阳县两县县城建成区、两县所辖乡镇政府所在地、两县列入“双替代”改造任务的农村地区(整村推进村)。

二、主要措施

(一)禁煤(含洁净型煤)。禁煤区范围内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可采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生物质等多种清洁能源作为供热的补充。没有列入禁煤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仍执行禁燃区政策。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散煤(含洁净型煤)经营场所,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散煤(含洁净型煤)。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含洁净型煤)。各类用户现存自用的散煤(含洁净型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置换。

(四)禁运。除市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散煤(含洁净型煤)。

(五)禁产。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散煤(含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生产散煤(含洁净型煤)。

三、有关要求

市政府将禁煤工作列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禁煤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依法做好禁煤管理。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等工作,同时负责散煤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严厉查处生产加工劣质散煤的小窝点、小作坊以及违法散煤销售点。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散煤运输环节监管,在进入禁煤区的主要路口设卡检查,对进入禁煤区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核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散煤使用环节监管,加强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设施设备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在禁煤区内违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散煤(含洁净型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散煤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12369等热线举报。

特此通告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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