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1104执1119号
本院在执行乔德明与唐军、许广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104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许广朝、唐军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漯河市飞鸿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许广朝、唐军将公司股权及公司资产恢复到转让前状态。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拒不履行,并以漯河市飞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为由,拒不提供漯河市飞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现将漯河市飞鸿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94GH3W)及公章作废。
特此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