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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日 星期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销售烟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

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非法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通告自行失效。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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