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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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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73号):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此《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限售股买入价确定、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原来执行的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与2020年2月开始执行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可以叠加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原来执行的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会继续延期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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