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条文释义
此条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是本条所指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既包括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包括了违反禁止令等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履行制止和通知的职责。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到场处置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主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有关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二是有关机关做出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三是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已不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控下,社区矫正机构已无法继续履行对其监管教育的职责,需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