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原
近年来,媒体披露了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比如将闯红灯也纳入失信行为的情况。如何防止征信滥用?征信系统是否采集更多财产相关信息?怎样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如何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近日,国家发改委、央行等部门负责人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就上述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应该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这样做,初衷应该不是给征信系统添堵,而是为了推进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但如果征信系统成为一个“筐”时,就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多问题。
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所说,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或者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有些地方仅凭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显然没有做到依法依规。
征信系统是一种基础机制,决定了其不能盲进、冒进,不能乱开大门、私开后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做到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还要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应用加以规范。征信滥用也是一种“闯红灯”,滥用本身也十分牵强,很难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不妨看看有些地方搞的“闯红灯纳入征信”,闯红灯问题真的解决了吗?就怕搞到最后成了“四不像”,既拖累了征信系统,也耽误了闯红灯问题的解决。
征信不是一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面装,该给征信滥用亮起“红灯”了。社会诚信建设尤其是信用系统建设必须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不能简单粗暴、急功近利。再好的机制也有严格适用范围,滥用必然无用,好好使用才能有用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