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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 星期

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根据《2021年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今年1月1日起,我市全域继续禁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出台后,得到了广大市民充分理解和支持,但仍有人心存侥幸。春节期间,我市公安干警查处两起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案件。

2月11日晚上6时,舞阳县文峰乡七里村突然响起鞭炮声,经排查是村民李某在家中燃放鞭炮。民警依法传唤李某,其承认错误并表示回村后将积极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2月12日上午8时许,临颍县繁城回族镇某村村民王某拿出两年前存放的一挂鞭炮,在店铺门前燃放,并拍发抖音。2月14日17时许,临颍县公安局繁城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行动,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临颍县公安局繁城派出所作出对王某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殷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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