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漯河某公司员工,2019年1月14日入职。2019年1月23日上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方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害怕受到单位处罚便谎称家人生病而请假。住院治疗期间,肇事方马某无力承担医疗等费用,李某便自行垫付全部医疗费。漯河某公司以和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给予其任何补偿。治疗期间,李某无收入来源,生活一度陷入窘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召陵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受理后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李某因害怕受到单位处罚谎称家人有病而请假的行为,不影响工伤待遇,李某依据其所受的工伤,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
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倍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营养费等赔偿要求。
法院经过审理,对李某所要求的工伤待遇予以支持。漯河某公司应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18万元。
■律师说法
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然尚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实际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虽向单位谎称家人生病而请假,其行为并不影响工伤的评定。
事故发生后,李某有权就劳动关系选择工伤赔偿、就侵权关系选择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肇事方无力赔偿,李某暂时选择工伤赔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郭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