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哪些行为是非法传教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比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
藏传佛教的活佛、僧人等教职人员未经当地和内地省级宗教部门批准,到内地从事讲经说法、开光灌顶、化缘收徒、放生等,都属于非法传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冒充活佛,招摇撞骗。藏传佛教活佛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hf.tibet.cn)中查询。
公民发现非法传教活动,应及时向宗教、公安部门举报。
19.正确认识清真食品
在我国,清真食品是指一些少数民族传统饮食习俗。但是,近年来出现了“清真水”“清真纸”“清真通道”等泛化现象。要坚持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角度界定清真食品,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如植物油、食盐等;更不能把“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如消毒餐具、餐巾纸、纸杯、化妆品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借“不清真”之名干预群众生活。要防止刻意通过“清真”与“非清真”划分人群、制造群众之间对立。按照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的原则,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参与清真食品执法;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不能参与发放清真食品牌证,不能以监制名义发证明。取得清真食品牌证的商家(厂家)在店面装修、产品包装时严格对照清真食品牌证的内容进行标识,不得有宗教色彩的文字和图案,更不能使用国外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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