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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 星期

诉前调解化纠纷


“没想到当场就能领到调解书。法院办事效率真高!”4月21日,在接到召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时,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连连称赞。

2017年2月20日,漯河市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为该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召陵区某项目工地供应商砼。该建设集团公司共计拖欠漯河市某混凝土公司商砼款450175.87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漯河市某混凝土公司起诉至召陵区人民法院。

开庭当天,某建设集团公司相关人员未到庭。该案审理法官当即与某建设集团公司负责人联系,对其开展了半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双方同意先调解后开庭。

4月21日,经该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某建设集团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于10月12日前将欠款一次性支付给该混凝土公司,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工作人员当场为双方制作并发放了调解书。袁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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