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梅君持2000年9月27日与郾城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购房票据,申请办理郾城区淞江路淞江西区1号楼5层504号(图幅号188-499-Ⅲ-Ⅰ,丘号3,幢号1,户号37,建筑面积115.62平方米)不动产登记,经初步审查,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异议的,我中心将办理不动产登记。
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