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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 星期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档案局局长郭国庆
就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答记者问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今天是第14个国际档案日。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档案局局长郭国庆就新修订的档案法接受《漯河日报》记者访谈。

问:档案法修订后有哪些新变化?

答:新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特别增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是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

问:新修订档案法规定的责任主体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新修订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问:哪些属于档案,应如何归档和保存?

答:新修订档案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问:哪些行为是违反新修订档案法的?

答:根据新修订档案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电子档案可否作为凭证使用?

答:新修订档案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问:市民查询档案的途径有哪些?

答:新修订档案法规定,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目前,我市也正在积极推进市级数字档案馆建设。

目前我市的查档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现场查档,市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本地档案馆查阅本人相关的民生档案和已经开放的档案。二是热线查档,可拨打市县(区)档案馆公布的查档热线电话,市档案馆的查档热线为667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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