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天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过错。希望其他人以我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9月10日,在临颍县公安局窝城镇派出所办案民警、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组办案人员和临颍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当事人曹某将购买的1000尾鱼苗放流至窝城镇新沟河中,弥补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2020年11月23日凌晨,窝城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窝城镇湖里曹村南边新沟河电鱼。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湖里曹村村民曹某在新沟河边电鱼,现场查获电鱼机一套、渔获物7.8公斤。曹某对电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临颍县农业农村局认为,曹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实施捕捞,必然会对作业水域的鱼类资源造成不利影响,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同时会导致水质恶化,破坏生态环境。
不久前,临颍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曹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给当地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破坏了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令其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曹 娟 王瑞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