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薛宏冰
通讯员 鲁盈盈
10月9日晚10点,市公安局源汇分局空冢郭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在漯舞路口鲁明石化对面停着一辆白色货车,车斗里装的东西被盖得严严实实。民警觉得可疑,便上前对驾驶员乔某进行询问。询问中,乔某神情紧张,说话吞吞吐吐。民警随即对车辆进行检查。当民警掀开车斗盖布后,发现车上竟然堆放着40余箱鞭炮。
经进一步询问,民警得知乔某是西平县人,在召陵区经营一家小超市。2019年年底,乔某准备销售一批烟花爆竹,但赶上我市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出台。眼看销售无望,又不想遭受经济损失,乔某就准备将鞭炮拉到外地销售。
办案民警介绍,乔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货车运输鞭炮,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目前,民警已依法对乔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将鞭炮予以收缴并进行销毁。
民警提醒,用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品存在严重的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必须获得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车辆、人员均须取得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