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日上午,秋某骑电动车在山东省济南市荷花路行驶时,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滑倒受伤。后经司法鉴定,秋某构成十级伤残。秋某遂诉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某公司的工地位于荷花路附近,淤泥清出后由车辆通过荷花路运送。由于车辆密封不严,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某公司及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不定期洒水,造成路面泥泞。事故发生地位于某街道辖区,根据区内机构职责设置,某街道办具有负责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工作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向外装运淤泥的车辆进行规范及清理,使得淤泥遗撒到路面导致路面泥泞,造成秋某滑倒摔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街道办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后路面依然泥泞,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街道办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实际情况,认定某公司、某街道办及秋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20%、20%,并依据该赔偿比例作出了相应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在公共道路上遗撒淤泥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疏于管理,造成行人骑车不慎摔伤致残,该损害后果应当由过错方施工单位和市政部门共同承担。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