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于某两人驾驶超载货车进京。为逃避检查,两人将车上的沙料倾倒在高速路应急车道及部分主路上。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和一年零三个月。
2020年10月5日晚,贺某、于某两人从河北省驾驶超载货车运输沙料前往北京市房山区,原计划绕道逃避检查站进京,但因走错道路未能实现绕道以避开检查站的目的。为逃避超载处罚,贺某指使于某在高速路的路边卸下一部分沙料。但是,因于某过于紧张,直接将一整车沙料全部倾倒在了应急车道及部分高速路主路上。随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高速路管理企业员工发现了沙料并报警,又清运了这些沙料。
经勘验,这些沙料共65.8吨,接近路面颜色,在深夜视线条件不佳的情况下足以使路过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案发时正值返京高峰期,这些沙料占用了应急车道及部分高速路主路,致使交通拥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鉴于贺某、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两人减轻处罚。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行为。本案中,于某和贺某向高速公路倾倒沙土,破坏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