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12-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5楼508室
联系电话:0395-2139028
特此公告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任卫党(身份证号:412723197402095931)
经调查,你所在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关拟对你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1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5楼508室
联系电话:0395-2139028
特此公告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公 告 临不动产公(2022)第0005号
现将下列不动产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核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表)。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临颍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审查手续,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中心将准予登记。
不动产使用者 面积(m2)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用途 权利类型
临颍县万铭置业有限公司 29096 临颍县颍川大道南侧、京广西路西侧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18723 临颍县杜曲镇北徐大道西侧、颍川大道北侧 商务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7151 临颍县杜曲镇经二路东侧、颍川大道北侧 批发市场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38927 临颍县杜曲镇纬二路南侧、经一路东侧 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31605 临颍县杜曲镇纬二路南侧、经二路东侧 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实业有限公司 44999 临颍县杜曲镇纬二路南侧、雨润大道东侧 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置业有限公司 1823 临颍县颍河路北侧、湖东路以西 商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置业有限公司 6852 临颍县湖东路东侧、和平路以北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置业有限公司 13587 临颍县林园路东侧、中原路北侧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置业有限公司 13098 临颍县人民路南侧、东关路东侧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豫资置业有限公司 18307 临颍县南环路北侧、新城路西侧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文汇实业有限公司 26726 临颍县临颍二高北侧、国有储备地东侧 教育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908 临颍县颍河路北侧、湖东路西侧 商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957 临颍县107国道东侧、颍昌路北侧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9642 临颍县产业路西侧、颍昌路北侧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4328 临颍县107国道东侧、颍昌路南侧 二类居住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901 临颍县杜曲镇纬三路南侧、经一路东侧 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677 临颍县杜曲镇经二路西侧、逍襄路北侧 工业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临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月14日
遗失
声明
●漯河市汇中牧业有限公司公章丢失,声明作废。
●郾城区沙北久久披萨店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9F8QB60X)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JYDJ241110301000446)丢失,声明作废。
●河南众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6WE5E94)丢失,声明作废。
●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5040000656404)丢失,声明作废。
●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会委员会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5040000418902)丢失,声明作废。
河南科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三处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14-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5楼508室
联系电话:0395-2139028
特此公告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