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这将对防控金融风险带来哪些影响?
近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但也存在不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相关规定分散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为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专门制度,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有必要制定金融稳定法,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制体系。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业内人士认为,前期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累积的风险点也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应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
这个金融稳定工作机制是什么样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要求,这首先需要一个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
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制定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制度,压实各方责任,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介绍,草案征求意见稿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了准入和监管要求。
梳理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不少条款规定了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比如准入条件、禁止行为、依法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有效防止处置成本向社会转嫁等。
制定金融稳定法将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有助于化解区域金融风险。记者发现,草案征求意见稿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等多个方面对地方政府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资金,而所产生的成本也应分摊给相关责任方。因此,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处置资金池和使用安排,并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处置金融风险不是让公共资源来“买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先要求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等处置平台作用。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强调,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才可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要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据新华社